相關法規 Related legislation

  • 十五、 系統經營者之履約擔保

    契約期間乙方應依下列方式提供履約擔保,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於乙方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時,就其預收未到期之收視費用,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之,並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
    (一)乙方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於聯邦銀行員林分行成立履約擔保準備金專戶,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
    未依前項提供履約擔保者,應以當月繳方式向訂戶收取收視費用。

  • 十六、 契約終止後設備之拆除

    除甲方拒絕乙方進行拆除外,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將分接點至甲方建物引進線等線纜及相關設備拆除,屆期不為拆除時,甲方得於自行拆除後,向乙方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但契約係因可歸責甲方事由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
    前項線纜及設備為乙方所有,除乙方事前書面同意外,甲方不得將該線纜及設備借予他人使用,甲方若有損害乙方所有之線纜或設備之情形,並應賠償乙方。契約終止後,乙方有權取回其所有之線纜及設備,甲方應配合辦理。

  • 十七、

    乙方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時,應依甲方最後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為之。

  • 十八、

    乙方提供之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僅供甲方個人或家庭為收視、收聽及使用,甲方不得未經授權於公共場所供公眾收視、收聽及使用乙方提供之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甲方如有違反,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 十九、 契約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本單據正面所載列表日期經甲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 少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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