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Related legislation

  • 電路出租業務-營業規章

    寬頻服務業務|電路出租業務
    三大有線電視電路出租業務-營業規章。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章所稱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本公司 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市內、國內長途陸纜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第三條    本業務專供用戶作正常合法通訊之用。​

                   用戶之電信內容違反法令規定者,經該法令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後,本公司得依其通知辦理停止或暫停通信服務。

    第四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及因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除電信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

  • 第二章 營業區域

    第五條    本業務現行可提供服務之營業區域如下:

    • 單、雙向光纖同軸混合網路(HFC)頻寬出租:員林鎮、社頭鄉、田中鎮、二水鄉、永靖鄉、埔心鄉、田尾鄉、北斗鎮、溪州鄉、埤頭鄉、溪湖鎮、二林鎮、芳苑鄉、大城鄉、竹塘鄉等。
    • 光纖及專線電路出租:員林鎮、社頭鄉、田中鎮、二水鄉、永靖鄉、埔心鄉、田尾鄉、北斗鎮、溪州鄉、埤頭鄉、溪湖鎮、二林鎮、芳苑鄉、大城鄉、竹塘鄉等。惟詳細可提供服務之區域及單、雙向通信之功能,以本公司特許執照所列營業區域登記內容及其附件所記載範圍為限。
  • 第三章 營業種類

    第六條    本公司營業種類係提供電路出租業務,業務範圍為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本公司電路出租業務供租對象,係以第一、二類電信事業為限。

    第七條    本公司提供電路出租服務項目如下:

    •  一、光纖同軸混合網路(HFC)頻寬出租:係指以光纖同軸混合網路上行及下行頻寬來規劃出租 。
    •  二、光纖出租:係指以光纖芯數(Dark Fiber)來供租。
    •  三、專線電路出租:係指以 FOM(Fiber Optical Modem)或 FOT(Fiber Optical Transceiver)等設備來規劃設計,並提供 T1、E1、10Base-T、100Base-T、T3等速率之專線電路出租。
  • 第四章 申請

    第八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時,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九條    用戶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申請書表及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與商業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另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附交通部核發之特許執照,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附電信總局核發之許可執照,以供核對。申請書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用戶之名稱為準。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 一、非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 二、經本公司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 三、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 四、申請書內所填用戶名稱不實,或非屬於本公司營業區域者。
    •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申請人對本公司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本公司應於申請複查日起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申請人依規定繳費後,本公司應於十二日內使其通訊。但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得予延期。本公司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訊日期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十三條    本公司與用戶之責任介接點如下:
    • 一、光纖出租:本公司出租之光纖芯數(DarkFiber)與用戶設備介接處。
    • 二、專線出租:1. 本公司出租之光纖芯數(DarkFiber)與用戶設備介接處。2. 本公司提供約定速率之線路設備與用戶設備介接處。
    • 三、光纖同軸混合網路(HFC)頻寬出租:1. 本公司頭端機房與用戶自備設備介接處。2. 用戶分接器以下與用戶自備設備介接處。

    第十四條    用戶申租專線或光纖,租用電路端點至用戶設備間之電路(以下簡稱接續電路),應由用戶另向持有綜合網路業務特許執照之業者或其他持有電路出租特許執照且依法可出租該段接續電路之業者租用,並由用戶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本公司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用戶向本公司及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租用之全段電路遇有障礙時,用戶均可向本公司申告,本公司應儘速修復,或通知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儘速修復。用戶自備設備部份,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用戶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 二、臨時租用:用戶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第十七條    用戶租用本公司之電信設備,應妥善保管使用。除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所致外,如有損毀或遺失,應按照本公司所訂價格賠償。前項定價,本公司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八條    用戶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得通知本公司暫停通訊,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通訊。但暫停通訊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

    第十九條    用戶不需租用本業務時,應向本公司書面通知終止租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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