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Related legislation

  • 三大有線電視節目諮詢及新聞倫理委員會

  • 壹、三大有線電視節目諮詢及新聞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為本於媒體獨立自主,維護言論自由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善盡媒體社會責任暨落實媒體自律機制,特成立本委員會。

    第一條:自律委員會設置組成辦法:

    1.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四名,其中主任委員應由外聘成員擔任。
    2. 委員組織應有內、外部成員,且外部成員應逾二分之一,而內部成員應含有節目部及新聞部品管內控專職人員,該人員係指資深節目新聞人員,具相當經驗及能力可判斷易引起新聞爭議之報導內容(如性別、宗教、種族、生命關懷、血腥暴力、災難等相關新聞內容),及時對節目與新聞進行正確及平衡之控管,且足以對節目新聞部產生影響之人員擔任。
    3. 自律組織之組成,應包含身心障礙、兒少權益、性別平等…… 等相關領域之代表,倘因故未能納入者,則請於討論案件設有上述議題時,另行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參與。

    第二條:委員的遴聘:

    本委員會直屬總經理室,委員由總經理遴聘之任期一年,任滿為當然解任。但得由總經理視需要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辭任或發生資格喪失致自然解任之情事發生時,應由總經理於一個月內重新遴聘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出缺而尚未有新任之人選接替以前,應由委員召開臨時會議,互推一人暫代主任委員召集之職務。

    第三條: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本會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遇有節目與新聞內容引發重大爭議時,應於五日內緊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任主席,外部成員人數應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外部成員如不克出席,得指定其他外部人員代理出席。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議開會時,得由主任委員視需要,或由委員建議並經主任委員同意後,邀請主管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本委員會每次會議後應繕造會議紀錄。

    第四條:自律組織之權責:

    1. 自律與製播規範之修訂或廢止。
    2. 調查權:得指派成員針對製播內容違反自律規範之情事加以調查,頻道節目主管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
    3. 違規事件審議:針對違反自律規範事件之審議及後續改善之建議。
    4. 觀眾權益受損時保護之監督權:監督及審議民眾對於頻道申訴及抱怨、以及利害關係人利益遭受侵犯時之保護和救濟處理情形。
    5. 教育訓練審核及建議:審核有關新聞製播自律事項之年度教育訓練計畫,並可建議其訓練內容。
    6. 提案權:針對製播內容及自律規範事項,各成員得自主提案, 不限於頻道節目主管訂定之討論案由。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本公司頻道節目及新聞內容正確、平衡之申訴。除前述申訴外,客服單位應將定期客服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中有關觀眾對節目、新聞內容之申訴事項列表呈送本委員會核閱。

    第六條:

    本委員會成員於接獲前條所述資訊後,得要求節目部與新聞部所屬相關單位進行說明,並提供資料備查。

    第七條:

    節目部及新聞部各單位對於本委員會要求提供之資料應全力配合提供,相關人員並應於指定之期日接受本委員會之詢答, 不得藉詞推諉拒絕。如因公務需求,無法於指定期日接受調查或無法即時提供相關資料者,應檢具書面理由經單位主管副署後,呈送本委員會說明。

    第八條:

    本委員會調查過程中,如案件進入民、刑事訴訟程 序者,本委員會得停止調查,並遵循訴訟程序之終局裁決。

    第九條:

    案件經本委員會調查確認後,本委員會得視案件內容對相關單位提出建議,並對申訴觀眾進行回應。各部門對於本委員會所提之前述建議,應就相關改善或辦理之情形呈報本委員會備查。調查結果確認確有故意或過失致新聞或節目內容侵害他人權利、違反法令規範,或致觀眾為錯誤認知者,本委員會得將調查結果送請人事室依人員獎懲辦法辦理之。

    第十條:

    本委員會應以客觀公正之立場進行調查及提出調查報告,不得有徇私偏袒之情事。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董事長核定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貳、三大有線電視節目諮詢及新聞倫理委員會新聞自律公約

    壹、新聞自律總則

    一、新聞報導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新聞工作者應防範來自採訪對象和媒體內部扭曲新聞的各種壓力和檢查。
    2. 新聞工作者不應在新聞中,傳播對種族、宗教、性別、性取向、身心障礙等弱勢者的歧視。
    3. 新聞工作者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也不得以片斷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失衡手段,呈現新聞資訊或新聞評論。
    4. 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
    5. 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謀取不當利益或威脅他人。
    6. 新聞工作者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並該迴避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
    7. 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即使基於公共利益,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
    8. 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當方式取得新聞資訊,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聞,也應以社會公益為前提。
    9. 新聞工作者不得擔任任何政黨黨職或公職,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如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應立即停止新聞工作。
    10. 新聞工作者在採訪新聞時,應注意自身安全要應有“人身安全重於報導和設備概念”。
    11. 記者應該詳實查證新聞事實。
    12. 記者應保護秘密消息來源。
    13. 國家安全超越新聞自由的理念下,新聞工作者應避免洩漏國家重要機密。

    二、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及家暴受害人之責任

    一般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原則上不予報導;家暴受害人在報導中應受保護。如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或重大刑案之性侵害案件,不得報導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及其關係、就讀學校、服務機關等詳細個人資料,或其他讓人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若加害人與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應隱去加害人之相關資訊。

    三、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

    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之報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四、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

    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五、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

    包括對種族、族群、國籍、膚色、階級、出生地、宗教、性別、性傾向、婚姻狀況、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在文字、聲音、影像、及動畫影片上均不得有歧視表現。

    六、新聞報導應善盡事實查核責任。

    媒體為社會公器,製播新聞時應基於承擔公共責任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之前提,將事實查證理念落實至採、編、播等環節,並明確責任歸屬。對於播送之內容應力求證據充足、避免無根據猜測,以確保產出內容的正確性。

    七、錯誤報導更正處理

    報導若有錯誤發生,必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接到要求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

    八、新聞應公平、公正、客觀報導

    1. 對於新聞報導應以確實、客觀、公正為第一要義。
    2. 遵守平衡報導之原則,內容一律秉持公平、開放的態度,客觀呈現所有意見及觀點,避免預設立場或存有既定偏見,給予所有受訪者及觀眾公平參與及回應的機會。
    3. 嚴守政治中立,超越黨派之立場,不得製造政治對立,亦不得因政黨利益或個人政治主張,誇大或扭曲新聞報導。
    4. 新聞報導不可歪曲真相,造成偏差,使觀眾發生錯覺。
    5. 新聞分析及評論應與新聞報導嚴格劃分,以免造成混淆。
    6. 新聞報導不得有違反善良風俗、危害社會秩序、誹謗個人名譽及傷害私人權益之情事。
    7. 拒絕接受賄賂或企圖影響新聞報導之任何報酬。

    九、政治新聞報導原則

    1. 政治及選舉新聞處理,力求公平、公正、平衡報導, 對特定議題須有兩造的採訪與查證。
    2. 如新聞內容涉及爭議或攻擊性的內容, 不能只作單邊的意見陳述, 不可成為政黨競爭放話或攻訐對手的管道,報導時更需注意到雙方的對等與公正原則。
    3. 選舉活動期間須遵守選罷法相關規定, 在各參選人之政見、活動及造勢報導須遵循內容與篇幅公平處理。
    4. 選舉之民調發佈需謹慎處理,須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5. 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佈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

     

    貳、新聞事件處理規範

    一、犯罪事件處理:

    1.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採訪、報導與評論時,應考量其人權,並於播報時善盡告示義務。
    2. 尊重「偵查不公開原則」,報導應以公權力機關發言機制釋出的內容為優先。
    3. 採訪報導犯罪現場應於警戒線外為之;採訪「模擬犯罪現場」應依循偵辦單位規範。
    4. 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刑事案件。
    5. 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以免產生模仿效應。
    6. 避免報導將犯罪者「英雄化」。
    7. 即時新聞報導與時事性評論節目避免以戲劇化手法呈現犯罪過程。

    二、自殺事件處理:

    1. 自殺事件屬個人行為、個人情緒,且未造成公眾危害,或未涉及公共利益者, 不予報導。
    2. 自殺事件屬大庭廣眾下的自殺、政治人物或具公眾形象之知名人士自殺、或與公共議題有關的自殺行為,得以謹慎的態度和較少之篇幅(時數)予以報導;惟仍應避免現場立即轉播。
    3. 報導自殺事件時,得透過警察機關取得相關資訊;至於醫院、住家、校園等重要場所,非經當事人家屬(或監護人)之同意,不得進行採訪及播出。
    4. 考量自殺事件恐引發之模仿效應,報導自殺事件時,應著重於事件本身的社會意義,不應揭露當事人之相關資訊,報導時更應避免出現燒炭、上吊、割腕、跳樓等刺激性字眼。
    5. 報導自殺事件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之規範:
      1. 統計資料應謹慎及正確解讀。
      2. 採真實與正確的資訊來源。
      3. 即時評論應小心處理。
      4. 避免「自殺潮」或「世界上最高自殺率地區」等字眼之推論。
      5. 拒絕將自殺行為描寫成對社會文化之改變或墮落剝削之必然反應。
      6. 避免聳動或誇大的報導方式。
      7. 避免詳述自殺方法、過程及如何取得自殺物品工具之方法。
      8. 不可將自殺動機說成「無法解釋」或簡化為單一原因。
      9. 不應將自殺寫成是解決個人問題的方法。
      10. 報導應考慮會不會對家人和倖存者造成傷害。
      11. 不可對自殺行為與自殺者予以同情、肯定與頌揚。

    三、人質事件處理:

    1. 以人質生命安全為最優先考量,不論人質事件處於未公開或已公開狀態,均不得有任何危及人質生命安全的採、編、製、播行為。
    2. 人質安全脫離犯罪行為人控制後之採、編、製、播,為避免侵害當事人隱私及造成二次傷害,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但檢警或其他主管機關主動發布消息者不在此限。
    3. 人質事件處於未公開狀態時,媒體一律不報導、不採訪。僅能向檢警或其他主管機關蒐集資訊做為背景參考。
    4. 人質事件處於已公開狀態時,應考量公共利益及遵守比例原則,審慎進行適當篇幅之報導。惟應配合檢警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指揮,不得有危害人質生命、妨礙犯罪偵查的採、編、製、播行為。
    5. 不論人質事件處於未公開或已公開狀態,媒體應審慎履行專業任務,不可妨礙警方談判與營救任務,避免擅自與人質及犯罪行為人接觸,不可主動聯絡、採訪犯罪行為人或人質。若有無法避免之接觸,不做現場 LIVE 直播,並應盡速向警方報案。
    6. 人質事件已公開狀態下,媒體報導不可受到犯罪行為人操控,避免成為犯罪行為人的傳播管道。
    7. 人質事件已公開狀態時,媒體報導時應向檢警、或其他主管機關確實查證, 避免揣測性的言詞,盡力平實呈現。擷取使用「網路資訊」時,應更加審慎,若涉及人質安全時,需向檢警或其他主管機關報備並配合其指揮。
    8. 人質事件已公開狀態時,謹慎處理關於家屬親友之報導素材,非僅呈現衝突現場,避免炒作情緒,避免擅自傳送訊息,審慎衡量相關報導是否會妨礙警方辦案與危及人質生命安全。
    9. 採訪報導人質事件之媒體從業人員,應注意自身採訪安全,與可能之心理創傷。

    四、災難或意外事件處理:

    1. 應在封鎖警戒線外採訪、報導,避免妨害救難(援)工作之進行。急診室亦屬警戒範圍,未取得當事者或院方同意前,記者不得進入拍攝採訪。即使進入拍攝,亦應注意儘量不做「侵入式」採訪、拍攝。
    2. 在靈堂、救災指揮中心等,均應避免「侵入式」採訪、拍攝。
    3. 採訪罹難者家屬或傷者時,儘量在不傷害當事人的情況下抱持同理心,以審慎的態度與專業的技巧,進行採訪、拍攝,並且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感受, 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4. 考量災難事件受害者/家屬的身心衝擊,避免加重心理創傷,報導製播時注意下列數點:
      • 避免過度呈現令人驚懼的畫面,對於意外災難現場所拍攝到的影像,必須加以嚴格審慎篩選後,才得以播出。
      • 對於意外災難事件之慘狀、或暴力攻擊之血腥效果,不做特寫拍攝,若無法避免拍攝,須在後製剪輯予以處理。
      • 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影像,若有必須使用的理由,務必經過審慎過濾並且絕不濫用,或過度重覆播放。
      • 悲劇或災難發生一段時間之後,在畫面與報導篇幅比重上,應謹慎考量災民心理傷害,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5. 注意使用影片畫面之時效,加註字幕說明,以免引起誤解。
    6. 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向事故權責單位取得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
    7. 鑑於媒體的報導易引發受害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 Stress Disorder, PTSD)」,媒體應加強在職教育,進行災難新聞採訪、拍攝、製播之專業教育訓練,協助媒體工作者了解受害人心理,減少傷害、誤解和衝突。
    8. 鑑於災難傷亡現場對採訪記者亦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媒體應提供採訪記者事前以及事後之心理諮商或協助。

    五、群眾抗議事件處理:

    應遵守中立、客觀的報導立場,不得參與、唆使、導演群眾的抗議行為。

    六、揭發未經證實訊息之處理:

    對於檢舉、揭發或公開譴責私人、或機關團體之新聞,應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且應查證,並在遵守平衡原則下進行採訪、報導。

    七、醫療新聞處理:

    1. 採訪病患本人、家屬或保護人,須先表明記者身份,並獲得院方或當事人同意,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2. 記者進入醫院,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寧秩序為原則;並遵守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之規定。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未經院方或病患同意,不宜採訪,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不得播出。

    八、重大流行疾病新聞處理:

    1. 對於重大流行疾病疫情之報導,應以政府主管機關發佈之資訊為準。
    2. 傳播媒體報導流行疫情與事實不相符合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3. 傳染病病人或疑似感染傳染病之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除主管機關發佈之資料外,不得報導。
    4. 對於感染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非經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

    九、愛滋感染者或病患相關新聞處理:

    1. 以愛滋「感染者」取代「帶原者」的稱呼,以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常用語態,以去除社會污名,並應尊重感染者的基本尊嚴與權益。
    2.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家屬、保護人等之同意不代表當事人之意見。
    3. 社會事件當事人為愛滋感染者(或疑為愛滋感染者),但其愛滋感染身份與該社會事件無關者,應減少報導內容或標題涉及愛滋字眼。例: 愛滋鴛鴦大盜搶超商。新聞報導應避免透過剪輯或其它報導方式影射 愛滋感染者的危險性, 或負面刻板印象。
    4. 新聞媒體應謹慎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惡意中傷、侮辱愛滋感染者的素材。當新聞人事物出現錯誤愛滋知識或有歧視愛滋感染者行為,報導應負有傳遞正確知識及平衡歧視言行之責。例:警察戴口罩偵訊愛滋感染者。

    十、性與裸露事件處理:

    1. 不能播出正面全裸、生殖器或體毛之裸露鏡頭,且在文字、聲音、及動畫表現上,避免官能刺激及猥褻。
    2. 性行為之描述原則不得播出,但如報導與性教育有關者,仍應以謹慎、含蓄、小篇幅為原則。
    3. 因報導必要時,得保留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
      1. 六歲以下兒童全裸。
      2. 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
      3. 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十一、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處理:

    1. 新聞應以客觀、非歧視字眼報導同志新聞,報導時不應將同性戀、跨性別等性少數,犯罪化、病態化,避免社會污名烙印。
    2. 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上的不平等、偏見、歧視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別決定論」或譴責弱勢者的不當效果。
    3. 新聞報導應避免物化女性(男性亦同),並不得使用侵略式的拍攝手法拍攝性特徵。
    4. 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新移民、原住民等族群。包括在稱呼上,不使用外籍新娘、大陸妹、大陸新娘、越南新娘、泰國新娘、山胞、山地人、番仔等,應採用新移民、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原住民等中性平等用詞,且不得宣傳或主張特定國籍或原始國籍、種族、 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之優越或低劣。
    5. 新聞報導應避免污名化同居、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各類家庭模式, 或將各種社會問題歸因於當事人家庭模式,而使各種多元家庭受到社會歧視或誤解傷害。

    十二、身心障礙者負面新聞處理:

    1. 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及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精神病人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
    2. 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
    3. 新聞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 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4. 相關新聞於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5. 未經法院判決前,不得妄下結論或推測將社會事件發生原因歸究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
    6. 新聞報導應儘量讓閱聽大眾正確認識並接納身心障礙者,並應避免將身心障礙者新聞透過剪輯或其他報導方式影射精神疾病的危險性或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
    7. 新聞媒體應避免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侮辱、仇恨、惡意中傷身心障礙者的素材。

    十三、靈異等超自然現象事件處理:

    1. 靈異、通靈、觀落陰、或其他玄奇詭異等涉及超自然現象,其情節讓人驚恐不安者,不得播出。
    2. 算命、風水、解運、或其他類似超自然事物,其描述令人驚恐不安,並易致觀眾迷信者,不得播出。
    3. 上述靈異等超自然現象或事物,如涉及宗教信仰或公共議題時,得審慎、少篇幅(時數)的採訪、報導。但如因此而有導致兒童驚慌或焦慮不安之虞者,仍不得播出。

    十四、電視媒體轉載網路新聞之相關製播處理:

    1. 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應考量符合普級、闔家觀賞之原則。
    2. 考量網路平台屬低度管制,引用網路資訊時,宜強化查證程序,依據衛星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分則,善盡查證責任。
    3. 針對網路霸凌事件中之無辜受害者,報導時秉持保護原則,注意案件當中可能涉及之侵犯隱私權、兒少法、個資法、刑法等疑義,避免助長謠言傳遞,並提供專業諮商資源,俾便受網路言語中傷導致心理產生負面思維之閱聽眾,及時尋求專業協助。警語例示如下:尊重網路人權   iWIN 反霸凌專線:02-33931885
    4. 秉持一貫自律精神,針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家暴之受害者以及未成年兒少,編採製播時,提升自律標準、善盡保護責任。
    5. 考量網路平台資訊流通迅速廣泛,並且難以完全消除之特性,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時,宜審慎處理,避免不當侵犯當事人隱私與名譽。
    6. 製播網路來源新聞宜註明出處,尊重原創作者之著作權。
    7. 對於來自網路而來源不明的圖片或影片,應注意是否經過變造、拼湊、修改, 必要時請影像處理專家協助辨識。
    8. 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時,可參酌下列原則,審慎篩選網路資訊來源之網站:
    (1)查證該網站是否註明資料來源之時間與地點。
    (2)查證該網站資料最後更新時間。
    (3)查證該網站是否定期更新。
    (4)查證該網站之所有人是否為具有公信力之專業人士。
    (5)透過專業驗證網站,查證該網址之基本註冊資料及 URL 網域相關資料。

    十五、兒少保護對象新聞事件製播之處理:

    1. 製播採訪兒童及少年相關新聞應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本於善意原則,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2. 意外、不幸或災難事件新聞報導中,採訪過程與報導內容應考量兒童及少年當事人感受,避免造成二度傷害。若需採訪兒童及少年、或引用臉書與其他網路來源照片或影像時,應先取得兒童及少年及其監護人同意,並考慮未成年者未來可能的壓力,審慎使用。兒童或少年自殺事件,除涉及「公共利益」討論之特殊狀況外,避免報導。
    3. 與兒童及少年相關的新聞事件,即使當事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報導中也不得呈現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系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4. 爭議事件當事人,包括犯罪者、犯罪嫌疑人、或名人等之相關報導,應隱匿其未成年子女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以保障其子女之權益。
    5. 任何新聞事件若採訪兒童及少年當事人時,應考慮採訪內容對受訪者的負面影響,例如可能引起歧視、譏笑、敵意、與霸凌等效應。

    十六、事實查核爭議之相關處理:

    1. 報導時應持質疑態度客觀檢視事件訊息之正確性、合理性,妥就消息來源、訊息內容正確性進行嚴謹之查證。
    2. 針對所有消息內容,包括網路資料或外電消息,均應多方求證,避免單一消息來源。
    3. 採訪時或採訪後宜留下記錄,並保留查證過程資料以供事後查驗。
    4. 新聞報導應註明引述來源,方便民眾訊息判斷。若對消息來源有保護義務時, 應於新聞呈現時進行必要之隱匿。若因故無法就訊息充分查證或需要引用匿名之消息來源,應該於報導中說明,方便觀眾辨識。

    十七、涉己事務之相關新聞之處理:

    涉己新聞定義:主要為媒體本身報導,涉及自身媒體、媒體所有人、關係人的新聞事件,包括媒體的勞資糾紛、經營權問題、法律訴訟以及媒體所有人、關係人所引發的相關事件,因為這些事件可能有爭議,媒體在使用自身的新聞管道進行發聲時,必須在內容中揭露「涉己新聞」,符合利益揭露原則,讓閱聽人進行判斷,避免產生觀點混淆。

    1. 報導涉己事務,必須以新聞專業自主為前提,不能違反本新聞自律公約。
    2. 報導涉己事務,須遵循利益揭露原則。
    3. 報導涉己事務,須遵循公共利益原則。
    4. 報導涉己事務,須遵循多元平衡原則。
    5. 報導涉己事務,須遵循比例原則。

     

  • 參、三大有線電視節目諮詢及新聞倫理委員會節目製播自律規範

    一、節目製播法規

    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

    二、製播節目與廣告內容規範:

    1. 節目製播必須依循法律與相關法規及通訊傳播法規規範。
    2. 節目製播均必須符合頻道普級分類。
    3. 不論任何型態節目,嚴守節目與廣告分隔,不得節目廣告化,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
    4. 節目內容不可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和衛生法令。
    5. 關懷弱勢族群、保護兒童與青少年之身心健康。
    6. 尊重多元族群、團體及宗教之文化與價值觀。
    7. 內容錯誤確有損及當事人權益,7 日內答覆並且更正或道歉。
     
  • 肆、三大有線電視節目諮詢及新聞倫理委員會公用頻道製播與申播自律規範

    一、公用頻道節目製播法規

    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無償提供之公用頻道,應獨立於其他頻道設置,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以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

    二、公用頻道製播與申播原則

    1. 於本公司官網提供(公用頻道託播說明、公用頻道託播申請書)供民眾下載。
    2. 申請播送之節目應符合公益性、社教性、藝文性之要求,並以公共利益及縣民服務為優先,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但公辦政見發表會不在此限。
    3. 影片中不得有政治性、粗俗不雅言詞、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等影片及聲音。
    4. 同一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或個人登記使用公用頻道,一週托播之總片長,不得超過 2 小時。以先到先登記,並採公正、公平之處理原則。但無人登記使用或為配合其他法令需要者,不在此限。
    5. 節目內容若涉及版權需由申請者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
    6. 申請者節目影片若涉法律(包括著作權法、隱私權、誹謗等)之糾紛,本公司即停止播放,並由申請使用者自負法律責任。
    7. 若因此造成本公司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本公司得向申請使用者全額求償,並得請求因而所衍生之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8. 不得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
    9. 不得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
    10. 不得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
    11. 不得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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